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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物证技术研究》
〖提要〗本文通过少量字检验,将一起疑似自杀案准确定性为一起凶杀案。
2012年×月×日,某小区发生一起疑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公安局技术人员勘查现场未发现异常,法医尸体解剖也末发现异常,现场提取遗书一页。
我支队接到公安局技术员送检的现场提取的署名 "张××"、内容为
"我男朋友出轨了,我不想活了。"的遗书一页,要求鉴定遗书上的"张××"签名字迹是否本人书写。文检人员在受埋案件时发现签名字迹与其平时字迹存在一定
差异
(此时不能确定该差异是否受死者情绪等生理状态影响形成),即向送检人员提出应对遗书的全部字迹进行鉴定,要求送检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送检样本上除"张
××"签名以外的其余字迹是否死者 "张××"本人所写,还要到"张××"所在单位调取其本人书写的工作总结、记事本等样本字迹。
公安局技术员把从死者单位调取的本人工作笔记本和房东、家属等确认的死者的电话记录本、租房合同等样本材料送到文检室,技术人员立即对遗书字迹进行全面细
致的比对检验,很快得出了遗书非本人书写的否定结论。据此,一起疑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被定性为一起凶杀案件。
公安局技术员又将一张取款日朋为2012年11月15目的张××建设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送文检室检验,要求鉴定凭单上的张××"签名与遗书上的"张××"
签名是否同一人书写。初步比对两者即有符合点也有差异点,属于少量字迹类的疑难案件检验,且检材为复印件,不能出具明确结论。七日后,该案在侦查人员的努
力下顺利破获。因嫌疑人为某部队现役军人,该案移交部队保卫部门。经部队技术部门鉴定,现场遗书字迹为嫌疑人书写,取款凭条上的"张××"字迹为嫌疑人的
另一女友冒充张××本人取款时当场书写的。
该案的启示:
1、各类案件现场中提取的遗书或其它笔迹,在有条件调取样本的情况下,均应及时送检,不管现场勘查中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定案依据,笔迹鉴定的结果都将提供证据间的相互印证的一项依据。
2、鉴定样本收集应遵循客观、全面的原则。调取死者生前笔迹样本,要多方求证确定,避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多向单位、家属、同事等做调查访问,确定可靠样本。
3、充分认识笔迹鉴定技术的局限性。任何一项技术鉴定都有其局限性,检材笔迹的字迹越多、样本字迹越充分,做鉴定时越容易排除干扰、认识差异,快速做出准确结论。检材字迹少、书写条件变化等都会增加鉴定工作难度。
4、妥善保管物证、严格检验程序。对遗书进行笔迹鉴定,在提取、送检、收检、检验等过程中都要规范包装,严格遵循 "先无损、后有损"的物证处理程序。该案的遗书在送检时没有按规定封装,已有多人触摸,破坏了进一步进行指纹提取、生物物证提取的条件。
发表日期:[2016-08-26] 浏览[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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