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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文书鉴定专家朱红艳教授赴新加坡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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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文书鉴定专家朱红艳教授赴新加坡出庭作证

2017327日至29,受新加坡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之邀,我所朱红艳教授针对一起签名笔迹鉴定案件先后到香港李偉才律师行、觀韜律师事務所签订宣誓书及到新加坡SUPREME  COURT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朱红艳教授能够准确、流利的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和质疑,解答法官、双方律师仅依靠阅读书面鉴定报告所无法理解的专业疑问, 圆满完成出庭作证任务。此次赴新加坡出庭作证, 不仅展示了我所文书鉴定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也使我所文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连同鉴定人的专业水准一起,接受了英美法系最高法院的严格检验和审查,扩大了我所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通过此次出国出庭作证的顺利完成,我所全体专家鉴定人也对两大法系中专家鉴定人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1、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居于中立地位,运用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补充法官专业知识之不足。鉴定被视为一种证据调查方法,其任务是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而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一般称“专家证人”)视为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其鉴定结论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鉴定被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证据方法,同样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查判断;3、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法官职权作用的影响贯穿鉴定的始终,而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束力较小,其优点在于鉴定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诉讼效率;其缺点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甚至代替法官从事职务活动,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英美法系国家鉴定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鉴定人的当事人化”,控辩双方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各自选任本方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人当做于本方有利的一种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机制,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在程序上,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其缺点是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使原本繁琐的诉讼程序变得更为冗长,鉴定人当事人化所带来的鉴定结论具有极大的倾向性,一些品行不佳的鉴定人甚至有意识地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因此人们对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深感怀疑,从而使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

   我所专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专家鉴定人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今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专家出庭作证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发表日期:[2017-04-07]    浏览[3101]